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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
   200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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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3]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第12条。
  申报条件:
  1、作业船舶、拖轮适航,船员适任;
  2、运载、拖带方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运载、拖带计划和方案以及安全保障措施满足拟航经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安全的要求;
  4、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材料目录:
  1、《运载超限物体航行(含拖带大型物体、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检机构为作业船舶或拖轮出具的适航、适拖证明;
  3、拖轮及大型物体、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4、载运、拖带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5、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6、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7、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9、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办理程序:
  1、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省地方海事局提出审查意见;
  3、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未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