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交(竣)工验收。
高速公路建成后,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完成总结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完成工程质量鉴定书后,建设业主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市交委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编写交工验收报告送交通部核备。
高速公路交工验收后1-2年的试运行期内,其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完成汇报材料后,建设业主向市交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交委报交通部并由交通部组织竣工验收。
2、地方公路交(竣)工验收
地方公路建成后,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完成总结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完成工程质量鉴定书后,由建设业主按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编写交工验收报告送市交委和市公路局核备。
地方公路交工验收后1-2年的试运行期内,其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完成汇报材料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向市交委和市公路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交委指导市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