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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
   200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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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速公路项目
  
  1、招标文件。
  利用外国政府和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外资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送市交委初审,报交通部审批;外资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利用国内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报市交委审批,报交通部核备;附属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报市交委审批;其余工程由项目业主报市交委核备。
  如需国际金融组织机构审批,按贷款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2、资格预审。
  外资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由项目业主送市交委初审,报交通部审批;外资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内资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及监理资格预审由项目业主报市交委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余工程由项目业主报市交委核备。
  如需国际金融组织机构审批,按贷款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3、评标。
  由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组成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基础工作后,交通部或市交委分别在部、市两级交通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标,由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人。
  
  4、定标。
  外资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定标结果由项目业主送市交委初审,报交通部审批;外资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内资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定标结果由项目业主报市交委审批;其余工程由项目业主报市交委核备。
  如需国际金融组织机构审批,按贷款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二)地方公路建设项目
  
  1、市交委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招标文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请示和招标文件(六份)报市交委组织审查批复。业主根据批复意见修改并报市交委核备后发售。招标文件审批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业主负责并编制评审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请示和评审报告报市交委核准。
  (3)评标: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评标基础工作后,从重庆市交通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与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4)定标:评标工作完成,由业主定标或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并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交委核备无异议后发中标通知书。
  
  2、上述项目以外的项目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交委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