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1、在与投资者签定正式合同之前,必须按该办事程序的规定报批。 2、国道经营权的转让,必须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核之后报交通部批准。在所转让的项目中既涉及到国道,也涉及到非国道的,按国道的有关程序办理;在所转让的项目中含有中央车辆购置附加费或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按国道的有关程序办理。 3、非上述第2条所涉及到的公路经营权转让,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所需资料 申报公路(桥梁或隧道)经营权转让时,应由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及相关证明: 1、转让公路(桥梁或隧道)经营权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受让方从业实力的情况证明; 3、转让受让双方签定的公路(桥梁或隧道)经营权转让的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投资比例、经营期限、转让价格等主要内容; 4、有资金管理部门核准的公路经营权资产价值评估确认结果通知书; 5、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受让方资信证明; 6、受让方法人执照副本; 7、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