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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河、临河建筑物审批程序
   200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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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跨越长江的大桥通航技术程序。
  在建设项目工可批复前,建设单位通过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附编制好的资料,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转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对资料进行审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报请交通部审批。

  2、跨越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大宁河、小江的跨河及其临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工可审批前,建设单位通过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同时抄报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并附编制好的资料,重庆市交通委员根据重庆市港航局书面意见进行审批。

  3、跨越其它通航河流或其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技术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工可审批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行文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并附编制好的资料,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对资料进行会议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审批,审批文件抄送市交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