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196号文)及省交通厅转发该《通知》的要求,需申请开展上述两项业务的港口企业应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港口企业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申请报告;
二、《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申请备案企业《港口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备案企业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备案企业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六、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备案材料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