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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开业审批程序
   200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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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企业(船舶)筹建须向当地水运主管部门提交“水运企业(船舶)筹建申请表”,审批单位自接到“筹建申请书”次日起40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2、获准筹建的水运企业筹建完毕后向原申请批准单位提交“水运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并须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具有适行船舶、有效船舶证书、船员有效职务证书;
在经营范围内有较稳定的货源和客源;
停靠站点落实、且有安全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构成、场所和负责人,订有业务章程;
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3、审批机关接到开业申请书次日起15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及经营航线;对不予批准的书面予以答复;

4、水运企业(船舶)取得运输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审批机关审查水运企业(船舶)营业执照有效后,核发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6、水运企业到税务机关领取水运票据,正式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