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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和条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二)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14号令)的通知》(粤交基函[2005]118号); (三)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05]899号)。 二、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厅存留一份) (一)工可批文 (二)施工图批文 (三)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业主单位应提供资本金证明、专用帐户、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银行的意向书或协议)等材料并在该栏中填写资金构成、资金到位落实情况等。上报交通部的施工许可由省厅财审处审核盖章。省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局或省交通集团审核确认盖章。 (四)用地办理情况: 1、正常用地手续办理,用地预审的批复和正式用地批文; 2、先行用地或控制性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有关征地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或国土部门、市政府出具同意用地并附付款单的证明材料);2006年之后的开工项目,应按照张德江书记的“三句硬化”要求执行。 3、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五)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交公路发[2001]583号)的规定,填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附相关材料,上报核备,但不批复。并在项目法人名称栏上盖章。 (六)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和合同价情况。 (七)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八)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材料(如办理填写“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九)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十)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加盖该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