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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航工作办事指南
  广东省交通厅 200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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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据
  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第10号令)
  2、《关于认真做好引航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水发[2002]375)
  3、《关于广东省船舶引航机构移交工作的批复》(交水发[2002]239)
  4、《关于我省船舶引航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粤交水函[2002]911号)
  5、《交通部、广东省关于在广东实施水上安全监督体制改革协议》(交人劳发[1999]453号)
  二、办理条件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能设立引航机构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三、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现有引航站的资质认定需申报的材料
  1、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组织机构、人员)
  2、引航的具体范围
  3、引航安全生产制度
  由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商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后,将资质认定的有关资料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报送交通部,由交通部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引航机构名单。
  (二)现有由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引航站移交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管理需申报的资料
  1、引航机构协商移交的具体方案
  2、引航的具体范围
  3、引航安全生产制度
  由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商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后提出申请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商广东海事局确认批准后移交。
  (三)成立引航机构需申报的资料
  1、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组织机构、人员)
  2、引航的具体范围
  3、引航安全生产制度
  由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交通厅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