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25(如有变动,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一、办理依据和条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
(二)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14号令)的通知》(粤交基函[2005]118号);
(三)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05]899号);
(四)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6]6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书一式三份,厅存留一份;附件材料报厅一份)
(一) 工可批文
(二) 施工图批文
(三) 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业主单位应提供资本金证明、专用帐户、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银行的意向书或协议)等材料并在该栏中填写资金构成、资金到位落实情况等。其中:上报交通部的施工许可由省厅财审处审核盖章;省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局或省交通集团审核确认盖章。
(四) 初审意见:上报交通部的施工许可由省厅加具意见盖章,并行文上报;省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局或省交通集团加具初审意见并主管领导签字和盖章,并行文上报。
(五) 用地办理情况:
1、正常用地手续办理,用地预审的批复和正式用地批文;
2、先行用地或控制性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有关征地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或国土部门、市政府出具同意用地并附付款单的证明材料);2006年之后的开工项目,应按照张德江书记的“三句硬化”要求执行。
3、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六)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交公路发[2001]583号)的规定,填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附相关材料,上报核备,但不批复。并在项目法人名称栏上盖章。
(七)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和合同价情况。
(八)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九) 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材料(如办理填写“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由质量监督部门盖章)。
(十)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改造工程并维持通车的项目应有公路、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维持通车保证安全的文件。
(十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加盖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