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服务业。公路、水运交通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水运交通行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交通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有力的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交通建设对土地资源的依赖性很大,而我们国家,广东省资源缺乏,用地紧张,因此交通发展必须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
一、全国交通建设现状
到2005年底,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192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1万公里;全国港口拥有万吨级以上生产泊位1030个,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3万公里,其中等级航道6.1万公里。
2006年,全国完成高速公路4460公里(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4.54万公里);沿海港口新扩建泊位252个,其中万吨级深水泊位144个,新增吞吐能力4.95亿吨;内河港口新增吞吐能力6720万吨,改善内河航道里程521公里。
我省交通建设现状
2006年,完成交通建设投资462亿元,新建成高速公路200公里,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11.56万公里(含村道17.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3340公里;新改建一级公路379公里、二级公路157公里;建成镇通建制村路面硬化里程超过7000公里。公路密度达64.83公里/百平方公里,位居全国前列。港航建设全年完成投资120亿元,港口、航道项目投资增长均超过50%。港口吞吐量突破8亿吨大关。交通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十一五”我省交通规划目标
建立一个安全、便捷、可靠、智能化、可持续的公路水路交通系统。
(一)高速公路“十一五”规划
按《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30),广东省201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5000km。“十一五”期间,将建设高速公路重点项目35项,其中出省通道11项,省内干线公路18项,地方高速公路6项,共续建高速公路756km,新建高速公路约2012.3km,总投资约2456亿元。
(二)国省道“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将完成十条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2037.8km;完成国道改建482.7km;完成省道路面改造938.1km;省道新改建3060.4km,总投资448.2亿元,“十一五”需投入资金416.3亿元。
(三)港口“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期间,沿海港口将投入814亿元,建设万吨级以上泊位140个,新增吞吐能力4.5亿吨,初步形成以深圳、广州、珠海三港为枢纽的珠三角港口群和以湛江港、汕头港为主体的东西两翼港口群。珠三角地区,重点建设广州、深圳、珠海等主要港口的煤、油、矿、箱等大型专业化泊位;加快出海航道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建设广州港进港航道、深圳铜鼓航道、崖门出海航道等项目。粤东地区,重点建设汕头港广澳港区大型专业化码头、汕尾电厂煤码头和潮州港通用码头等深水泊位。粤西地区,重点建设湛江港宝满港区、湛江港30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加快阳江港、茂名港的通用散货深水泊位的建设。
“十一五”期间,内河港口建设预计投入55亿元,重点建设佛山、肇庆、中山、江门、惠州等内河港口,着重发展散货及件杂货码头,并根据需要适当发展内河集装箱码头。围绕沿海主要港口的发展及运输市场的需求,建成一批适应经济发展和运输需求的集装箱支线港口及其他专业化港口,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工合作的内河港口体系。
(四)航道“十一五”规划
“十一五”全省共实施航道建设项目共19项,总投资约35亿元。至2010年,全省新增5万吨级海轮航道115公里,5000吨级海轮航道66公里,3000吨级海轮航道112公里,1000吨级海轮航道86公里,2000吨级内河航道236公里,1000吨级内河航道230公里,500吨级内河航道100公里。
到“十一五”末,建成和完善以西江水运主通道和珠江三角洲“三纵三横三线”三级及三级以上航道为骨干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并以该网为核心,形成与北江、东江等航道干支相通,江海直达,布局合理,港、航、船协调发展的珠江水系内河航运体系;初步形成干支相通的韩江水系300吨级内河航道网;逐步完善全省航道支持保障系统。
三纵:西江下游出海航道、白坭水道-陈村水道-洪奇沥水道、广州港出海航道;
三横:东平水道、潭江-劳龙虎水道-莲沙容水道-东江北干流、小榄水道-横门出海航道;
三线:崖门水道—崖门出海航道、虎跳门水道、顺德水道。
二、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广东交通发展之路,实现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
n 构建公路、水运完善网络,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n 坚持全寿命成本理念,实现整体资源节约
n 树立设计新理念—安全、舒适、环保、和谐
n 灵活采用技术标准,减少征拆,节约土地
n 改善路面质量,降低运行成本和环境污染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实现交通发展的制度保证
1、交通基本建设程序(港口航道项目程序与公路项目基本相同)
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政府投资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投标;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 项目完工后,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2)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组织业主招标,申请项目核准报告;
? 根据核准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后续程序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同;
2、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进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简称“立项”,“工(预)可”按1988年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要有资金意向),报告完成后逐级上报审查、批复(或核准)。简单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工可”报告.
(2)可行性研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批复(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编制“工可”(规模较小的项目也可一次编制“工可”),建设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批“可研”或批“工可”,按交通部1988年颁的编制办法编“工可”,在此阶段,要注意做好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批复,随“工可”上报,资金落实证明;完成后逐级上报、审查、批复(或核准)。
(3)项目初步设计
根据“可行性研究”批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技术简单者如三、四级路直接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者如特大桥、隧道,根据需要增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按照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初步设计中,注意要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等对应措施。完成后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或审查、国家批准的港口项目直接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要达到规定的设计质量和工作深度要求。
(4)项目施工图设计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编制施工图设计,组织审查后交付实施。施工图设计要落实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对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保证要有合理的工作周期,以确保质量。
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审批。省管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公路项目,大中型水运工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省公路局或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公路局及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n 养护大修工程
《广东省国省道政府还贷收费项目路面大修工程实施办法》(粤交规﹝2006﹞430号)
《广东省路面大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正在制定中,近期出台。
(5)项目招标投标
n 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修改后可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总则、商务部分、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技术规范、资格预审文件等内容),招标文件应报备交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一般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或代理机构编制,招标交件合同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对通用条款一般不作调整,只对专用条款增减。
n 法律法规要求
u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7)第86号
?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u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的“母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u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u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u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公告媒介。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u 《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 》(粤计发〔2003〕806号),2003年8月29日起施行。指定南方日报、粤港信息报、广东建设报和广东投资招商网为我省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省级发布媒体。凡是本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u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2000第79号 ,自2000年6月30日施行。规定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
u 省建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省管建设项目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监字〔1999〕第50号令)、《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851号) 、《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06〕245号)等文件,对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及招标文件的审查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 具体界定省管交通建设项目:中央委托省管和省投资或补助的国道、高速公路(包括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参与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等)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省管项目招投标规定后,办理招标文件和结果的报备、监督等程序不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对于地方投资或全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参照省管交通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
? 省管新建或扩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大桥、独立隧道及特大桥、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路项目;水运工程沿海5万吨、内河5千吨或以上的码头工程;建安费2000万元或以上的省管项目船闸、船坞工程;三级以上航道整治工程,各项招标资料须报备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报备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其他项目报备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
u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2 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我省规定要省政府批准);
2 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2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2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2 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2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2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2 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2 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u 时间要求
?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u 重新招标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 少于3个投标人的;
?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 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6)施工许可
除国道主干线、国家、交通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审批外,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级、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
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向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u 许可条件:
? 项目已列入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 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 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等。
? 并同时附送项目法人已批准成立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u 许可时要求提交的资料: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审查意见;
?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u 符合用地“三条红线”
(7)项目质量监督
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4号,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对全省交通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由其决定是否授权由有关地市监督站实施对部分交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手续由项目法人向质监部门联系申报办理(强制性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质量实施监督,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8)交通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方法
n 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方法,具体是:
? 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控制概预算的一个尺度;
?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制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依据;
? 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是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具体明确。}
? 招投标阶段确定中标合同价,是业主与承包人进行工程费用结算的依据;
? 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建设成果文件,是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的依据。
n 造价台账制度与分项工程量清单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06〕27号) ,落实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实施和过程管理。
n 工程变更管理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5号令),2005年7月1日实施。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省的变更管理有关规定
(9)项目竣工验收
n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报备交通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2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2 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2 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2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2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2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2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2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2 通车试运营2年后;
2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2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2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2 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 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2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n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2号,2005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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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航道法律法规名称 |
文 号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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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五号 |
200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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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
1995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1996年l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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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的通知》 |
粤府〔2004〕104号 |
200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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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珠江三角洲航道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05〕21号 |
2005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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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 |
交水发〔2006〕330号 |
2006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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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
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 |
200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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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交通部交基发〔1996〕911号 |
1996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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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
2005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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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水发〔2005〕470号 |
2005年10月14日 |
(10)建设项目后评价
在项目投入使用一定时期后,对项目的运行进行全面评价,将项目决策初期的预期效果与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对比考核,对建成项目投资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效益与影响进行全面科学的总结、评价。(按交通部颁《建设项目后评价编制办法》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
(11)其他
n 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勘察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等级承担业务范围详见: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93号令)
?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第21号)
?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
n 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具体内容参见: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第87号令;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第24号令;
?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交通类)
?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交通类)
n 关于监理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具体内容参见: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5号;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交质监发〔2004〕第639号。
n 关于监理工程师考核
n 交通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和部门
? 用地预审、用地手续办理(国土部门),目前突出的问题
? 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4月19日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新改建二级公路50Km及以上,新建一级或高速公路20Km及以上、2000m及以上独立桥、大型交通、5000m以上隧道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三级、新改建二级公路20—50Km、新建一级或高速公路20Km以下、1000—5000m隧道项目的敏感点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港口、码头、航道也一样;小型项目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阶段进行,对应于“预可”应编制环评大纲,对应于“工可”应编制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应把环评报告批复内容反映进去。
? 地质灾害评估(国土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等重要构造物要进行项目地质灾害性评价(否则不予审批用地)。
? 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部门)
根据省府转发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等重要构造物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及参数应用于设计中去。
? 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门)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公路,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压矿调查(国土部门)
? 林业调查(林业部门)
? 跨河建筑物防洪论证(水利部门)
? 文物调查(文化部门)
? 通航及安全性论证(航道及海事部门)
(三)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基本情况
以提高通畅水平为目标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在2003年全面启动,经过2003~2006年四年的努力,我省农村公路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改善。截至2006年底,4.8万公里任务完成了3万公里,我省共有15930个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通 达率为75%。
2、建设管理情况
n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也即此办法是目前适用面最广、相对全面的管理办法,对应于目前交通部下达我省通达(通畅)工程计划和省补助工程计划部分。
n 技术标准的最低要求:不低于四级公路,对路基宽度,路面宽度,厚度,强度,基层强度,排水设施和会车段等都作了规定。
n 农村公路的验收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粤交基〔2006〕452号)
3、质量及质量年活动情况
n 资金及补助情况
n 2006年内部审计及2007年审计问题
n 培训情况
n 竣工验收情况。
n 2007年计划及资金安排(上报项目问题)
4、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需要妥善解决好明确养护责任主体、落实养护资金来源两个问题 :
一是明确养护责任主体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的基本前提。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是省、地(市)、县、乡四级政府的共同责任。省级人民政府担负着制定建设规划、编制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做好指导督查等工作,是领导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规划实施、筹集管理养护资金以及协调乡镇政府和组织沿线群众的任务,是直接责任主体;县级交通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着日常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是实施主体;乡镇政府也有资金筹措和养护管理的义务,是配合主体。
二是落实养护资金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按规定,交通部门征收的公路养路费按照先养护后建设的原则,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地方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并多方开辟筹资渠道,采取“上头补一点,财政挤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的办法,充分发挥地方、农民群众、受益企业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5、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n 省厅和发改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办〔2006〕971号)
n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
n 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列为示范点的市县,要充分发挥典型引导、示范带动、辐射推广的作用,按照进度安排,及时制定方案,抓落实,为全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提供示范。
附件一:
二○○六年版交通建设法律法规目录
第一部分 交通部规章
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06]第57号)
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1]第6号)
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交公路发[2001]第582号)
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第7号)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第5号)
6.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第89号)
7.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3]第4号)
8.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0]第4号)
9.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第3号)
10.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4]第9号)
1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 (交公路发[2003]第70号)
12.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01]第300号)
1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第303号)
14.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第464号)
15.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0]第516号)
16.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1]第190号)
17.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水发[2001]第404号)
18.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第688号)
19.关于公布《交通行业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5]第106号)
20.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有关招标内容的通知 (厅规划字[2001]第482号)
第二部分 相关部委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2003]第2号令)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2]第30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5]第27号令)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1]第12号令)
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2003]第29号令)
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2000]第5号令)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2000]第4号令)
8.招标投标公正程序细则 (司法通[1992]第101号令)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2000]第3号令)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2000]第79号令)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2004]第11号令)
1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2001]第9号令)
13.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计政策[2000]第868号令)
14.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国办发[2000]第34号令)
15.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计政策[2001]第1400号令)
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2002]第18号令)
17.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国务院[2001]第303号令)
18.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管理局[1998]第82号令)
1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第1980号令)
第三部分 广东省条例和规定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人大省委会[2003]施行)
2.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第55号令)
3.广东省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 (粤计发[2003]第806号令)
4.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粤府办[2004]第107号令)
5.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22号)
6.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
(粤交基函[2003]851号)
7.转发交通部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函[2005]549号)
8.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14号令)的通知
(粤交基函[2005]118号令)
9.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交基函〔2006〕245号)
10.转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交基函[2004]75 号)
1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发[2004]第4号令)
12.省建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省管建设项目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监字[1999]第50号令)
13.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6]27号)
第四部分 从业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2001]第87号令)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办建[2001]第24号令)
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4]第5号令)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交质监发[2004]第639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2001]第93号令)
6.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第21号)
7.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交通类)
8.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交通类)
9.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厅公路字[2001]第584号令)
10.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第544号令)
第五部分 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1999]第21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主席令[2004]第19号令)
第六部分 相关条例办法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4]第417号令)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第293号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4]第14号令)
5.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第6号令)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令)
第七部分 其他
1.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5]第812号令)
2.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4]第49号令)
3.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粤交基函[2006]1257号)
4.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粤交基函[2006]696号)
5.关于强化交通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通知
(粤交基[2002]40号)
附件二:
现行涉及交通建设管理的主要法规
目 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1999〕第21号令,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主席令〔2004〕第19号令,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正)
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4〕第417号令,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93号令,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6.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7.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第6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9.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 (交公路发〔2006〕第57号,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10.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1〕第6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交公路发〔2001〕第582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第7号,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13.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第5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4.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3〕第4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15.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0〕第4号,2000年9月12日起施行)
16.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2〕第3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1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2〕第30号令,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1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2001〕第12号令,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2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3. 印发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第55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4. 广东省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 (粤计发〔2003〕第806号,2003年8月29日起施行)
25. 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22号,2005年3月18日起施行)
26. 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851号,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27. 转发交通部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05〕549号,2005年4月30日起施行)
28. 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14号令)的通知 (粤交基函〔2005〕118号令)
29. 关于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06〕245号,2006年4月4日起施行)
30.省建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省管建设项目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监字〔1999〕第50号,1999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