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联系部门]航道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1—2115325、211532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不能破坏航道或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6、一些重点的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审报材料: 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黄基)及水文分析计算报告
2、建筑物位置平面图。并将跨江控制点北京坐标标注在该图上(图比1∶1000、北京坐标系)
3、建筑物立面图(图比1∶1000)
4、线路夏季垂弧最低点的高程(黄基)。或建筑物底部高程(黄基)
数量限制: 无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航道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直属单位,下同)咨询航道条件,并填写《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表》。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航道管理处提交工程建设方案(与通航有关的材料,下同)及《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表》,由航道管理处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把工程建设方案及《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表》以公函形式向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提出申请。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自受理申请公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形式予以答复。
有无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