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广西船舶检验局、各船舶检验处
[联系部门]广西船舶检验局船检科
[联系电话]0771—211532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行政许可标准: 经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
申报材料: 1、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经审查合格的船用产品图纸;
3、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试验大纲;
4、产品质量管理情况:质量控制系统、质量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测试设备及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购件的质量检验制度)。
数量限制: 无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广西船检局负责产品的型式认可,各船检处负责经广西船检局型式认可的产品的日常出厂检验工作。行政许可时限:检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