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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200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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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广西船舶检验局、各船舶检验处
          [联系部门]广西船舶检验局船检科
          [联系电话]0771—211532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行政许可标准: 经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
  
  申报材料:   1、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经审查合格的船用产品图纸;
          3、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试验大纲;
          4、产品质量管理情况:质量控制系统、质量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测试设备及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购件的质量检验制度)。
   
  数量限制: 无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广西船检局负责产品的型式认可,各船检处负责经广西船检局型式认可的产品的日常出厂检验工作。行政许可时限:检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