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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河省际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材料
   200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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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联系部门]水运管理处
          [联系电话]020-83356107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4、《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行政许可标准: 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申报材料:   1、《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光租船舶或委托经营船舶加报光租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
          7、购买已营运的船舶加报《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8、新增运力办证,加报新增运力批准文件
          9、公司符合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证明”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数量限制:   液化气船新增运力限制标准以交通部授权的中国船东协会每年公布的发展数额为准;其它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交通主管部门受理;(20天内)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20天内)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审核;(20天内)报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30天内)有效期限:3年

  有无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