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联系部门]水运管理处
[联系电话]020-83356107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4、《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行政许可标准: 1、经营航区范围内的货源增加而运力不适应时;
2、运输货物种类发生较大变化而运力结构(船型)不适应时;
3、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适应运力结构调整需要,而进行的船舶技术更新改造;
4、有与新增运力相对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货源分析及预测、拟新增运力的船舶情况、资金来源、拟航行的航线、运输效益分析等);
3、近年经营情况(完成货运量、周转量及经济效益情况);
4、购买、光租船舶的,提供相应的原《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新建、改建船舶的,提供拟建船舶主尺度指标。
数量限制: 液化气船新增运力限制标准以交通部授权的中国船东协会每年公布的发展数额为准;其它液货危险品船新增运力无数量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交通主管部门受理;(20天内)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20天内)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审核;(20天内)报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审批。符合新增运力条件的,拟发同意新增运力批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原因。(30天内)有效期限:一年
有无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