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自治区交通厅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3、《交通部关于对我国从事国际海运船公司管理问题的通知》
4、自治区交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港 澳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5、自治区交通厅印发的《关于改进我区港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设立企业(或改制、重组)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载明股东名称、地址、投资项目、出资方式、比例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申请股东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身份证明、资历,银行或具有验质资格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6、企业主管、专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7、《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光船 租赁登记证证明书》复印件(光租船);
8、固定营业场所地证明文件;
9、企业制定的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10、拟注册地口岸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批准条件:1、经营港澳水路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企业的控股股东具有3年以上的水路运输资历;
3、设立企业的海务、机务主管人员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4、设立企业应有不少于4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含海务、机务主管),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专(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5、设立企业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至少有1艘自有船舶);
6、经营的船舶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光租船要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光船租赁登记证证明书》;
7、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立有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
8、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数量限制:无
办理程序:
1、经营港澳水路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设立企业的控股股东具有3年以上的水路运输 资历;
3、设立企业的海务、机务主管人员持有与所管理 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4、设立企业应有不少于4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含海务、机务主管),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专(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5、设立企业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至少有1艘自有船舶);
6、经营的船舶取得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光租船要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光船租赁登记证证明书》;
7、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立有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
8、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效期限:《广西港澳水路运输许可证》为6年;核发《船舶 营运证》为3年,并与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一致。
格式文本:《广西港澳运输业务申请表》
(二)运力退出、更新改造、在有资质企业间转让、 重新投放市场等事项的登记
提交材料:1、《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光船租赁登记证证明书》复印件(光租船)(运力退出无需提交);
3、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运力转让合同(转让登记提交)。
批准条件:1、运力退出必须有运力退出申请,《船舶营运证》 交回原发证机关证明;
2、运力更新改造必须有船舶更新登记申请、《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和注册地船舶检验机构的审核意见;
3、船舶转让,受让方必须具有经营广西港澳水路运输资质、有转让登记申请、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
4、运力重新投放必须有运力重新投放申请,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或海船入级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光船租赁登记证证明书》复印件(光租船)和原运力退 出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数量限制:无
1、申请人向注册地口岸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口岸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管机构审核提出意见,上报自治区交通厅。(20个工作日)
3、自治区交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20 个工作日)
有效期限:6个月(指登记事项证明书)
格式文本:1、《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申请表》;
2、《广西港澳运输船舶登记事项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