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自治区交通厅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地证明文件;
5、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批准条件: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数量限制: 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交通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交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发给《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15个工作日)
有效期限:新登记的为1年,核发的为3年
格式文本:1、《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2、《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