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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核登记
   200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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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自治区交通厅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3、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4、固定营业场所地证明文件;
       5、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6、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批准条件: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数量限制: 无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自治区交通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交通厅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发给《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15个工作日) 

  有效期限:新登记的为1年,核发的为3年

  格式文本:1、《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2、《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