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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出台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广西交通厅   2008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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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讯 (通讯员 ?P忠良 何家漪)近日,钦州市政府颁布实施新的《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原《钦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在当时情况下曾经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需要。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建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业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该市在拟订新《办法》修订稿后,征求了市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5月16日举行了有30多名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并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新《办法》的特点:一是明确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的主体;二是明确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取得的形式以及出租汽车经营市场准入条件、方式、程序和退出机制;三是明确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使用期限为6年,使用期限届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延续6年;四是规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不得转让和出租;五是规定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防止出租汽车产权不清、挂靠经营等不规范的经营方式;六是明确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行为管理规范;七是引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新《办法》还对车辆、站点、运价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