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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 2、拟定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3、对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运运输进行调控;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工程建设。 4、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维护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5、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规费征稽;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市场、汽车维修市场、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6、负责水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行业管理和规费征稽;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防止船舶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水路运输、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7、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形式间的关系。 8、指导全省交通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省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组织交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9、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教育。 10、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建设和处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汽车专业和与交通相关的专业工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11、负责交通行业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2、指导行业交通公安工作。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