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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行政征收职权
   2008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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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行费(收费还贷公路)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4、《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赔(补)偿费(收费还贷公路)


征收种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第2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50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7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44条第2款、第45条、第48条、第50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6、《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3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专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确需占用和挖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缴纳有关费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