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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
   2008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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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修建铁路等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国、省道改线的批准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穿、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批准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批准


依据位阶:法律、地方性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与坡角外缘3.5米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不少于十米,因特殊情况需要控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不少于十五米,二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第23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超限载车辆确需行驶公路或者公路桥梁,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批准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一)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
(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车辆。
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五、在高速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批准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更新砍伐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一次数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批准


依据位阶:法律、地方性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七、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


依据位阶:法律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八、扩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批准


依据位阶:省地方性法规
许可依据及条款内容: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改建。当公路建设需要时,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政府负责动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