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企业及跨市水路企业许可
审批依据
交通部1998年3月6日修正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承办机构
河南省交通厅航务局
受理条件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 须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5.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由流动资金。
办理程序
1.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向所在市级航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航管部门审核签章; 3.省交通厅航务局审批。
审批时限
运输许可15天(运输企业以外的20天),运输服务20天 依据: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业管理规定》(1998年交通部令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