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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200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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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承办机构

  各省辖市地方海事局

具备条件

    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代理人申请应经过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证明,船舶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 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水路危险货 物运输规则》,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 全,保证包装和积载符合规定;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9.货物安全适运;
    10.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提交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4.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5.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6.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己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7.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1)对于装有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液体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托运感染性物质的,应进一步提交这类危险货物性质的说明书;
  (5)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6)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要求船舶或其代理人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 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7)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8)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 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 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审批时限

  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