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
|
审批依据 |
交通部2003年12月26日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
承办机构 |
港口管理部门(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行政管理) |
|
受理条件 |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
|
办理程序 |
1.交通部2003年12月26日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理 货,应有经营管理机构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 2.交通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
审批时限 |
1.当地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2.交通部应当在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