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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200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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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

审批依据

    交通部20031226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承办机构

  港口管理部门(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行政管理)

受理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1.交通部20031226发布《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理 货,应有经营管理机构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
    2.交通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审批时限

  1.当地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2.交通部应当在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