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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 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就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56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掩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