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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200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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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 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45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就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第56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掩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承办机构

  河南省交通厅

受理条件

    1.提交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 施或者补偿数额、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2.设计图。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
    4.制定方案;
    5.签订协议;
    6.提出审批意见。(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 偿收费暂行办法》(豫交路[19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