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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客运线路及非定线线旅游经营的,还应按照客运线路及非定线线旅游经营许可要求的程序办理: 二、省际、市际客运线路及非定线线旅游经营许可 (一)组织客流调查、制定发展计划 由省辖市运管处(局)、扩权县(市)运管所(处),结合本辖区具体实际情况,对省际、市际新增客运班线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进行客流调查,在客流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出客运线路拟发展计划;非定线旅游客运撰写非定线旅游客运拟发展计划,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运输局备查。 (二)行业内部公示、确定发展计划 拟发展计划在辖区企业之间及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制定省际、市际客运线路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发展计划,并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书面上报省运输局。 (三)确定招标计划 1、省际客运班线由省运输局,向目的地、途经上下旅客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征询意见函; 2、市际客运班线由车籍地省辖市运管处(局),向目的地、途经上下旅客的省辖市运管处(局)发征询意见函; 3、省辖市运管处(局)应在自目的地、途经上下旅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回函同意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布客运线路招标公告、组织招投标。 (四)组织招投标 各省辖市运管处(局)应当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投标。 (五)经营许可 各省辖市运管处(局)经招投标确定许可的客运班线和非定线旅游客运,持以下材料到省局办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河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许可决定书)。 1、客运班线 (1)省辖市运管处(局)出具关于客运线路招投标情况及结果的书面报告;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 2.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2.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2.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以下简称《客规》要求的) 除可行性报告、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以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3)线路走向图; (4)省际客运班线征询函及回复函复印件; (5)市际客运班线征询函原件及回复函复印件。 2、旅游客运 (1)省辖市运管处(局)出具关于客运线路招投标情况及结果的书面报告; (2)《河南省道路旅游客运及旅游客运站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 2.1《河南省道路定线(非定线)旅客客运班线(区域)经营申请表》 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旅游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2.3进站方案。定线旅游客运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2.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6与所申请旅游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旅游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2.8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2.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除可行性报告、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以外的其他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三、车辆新增、更新、补证、调整线路 (一)新增车辆 1、《道路客运新增车辆申请表》(附表1); 2、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3、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4、通过运政管理系统打印的《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河南省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以下简称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5、省局在许可证明上加盖印章,发放客运标志牌。 (二)更新车辆 1、《道路客运更新车辆申请表》(附表2); 2、原营运客车的客运标志牌和许可证明; 3、拟更新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4、通过运政管理系统打印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5、省局在许可证明上加盖印章,更新后车型大小发生变化的更换客运标志牌。 拟更新车辆比原经营车辆座位数超出5个的,须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持以上材料到省局办理更新手续;市际客运班车拟更新车辆比原经营车辆座位数超出50%的, 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并经目的地省辖市运管处(局)、扩权县(市)运管所(处)同意,持以上材料到省局办理更新手续。 (三)线路标志牌及许可证明丢失、损毁补办 1、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包括业户名称、行驶证号及丢失证牌编号等); 2、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 3、填制《道路客运车辆证牌丢失、损毁补办申请表》(附表3); 4、行车证复印件; 5、通过运政管理系统打印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6、省局在许可证明上加盖印章,发放客运标志牌;原客运标志牌及许可证明损毁的应交旧领新。 (四)车辆调线 1、《道路客运车辆调整线路申请表》(附表4); 2、拟经营班线上原经营车辆的客运标志牌和许可证明; 3、拟调线车辆行车证复印件; 4、拟调整线路的线路走向图; 5、通过运政管理系统打印的拟调线车辆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6、省局在许可证明上加盖印章,调线后车型大小发生变化的更换客运标志牌。 拟调线车辆比原经营车辆座位数超出5个的,须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持以上材料到省局办理调线手续;市际客运班车拟调线车辆比原经营车辆座位数超出50%的,须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并经目的地省辖市运管处(局)、扩权县(市)运管所(处)同意,持以上材料到省局办理更新手续。 应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要求,发往河北的省际班车在经营期限内更换车辆(更新、调整线路),需发函征询河北省局意见。 四、经营期满延续经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经省辖市运管处(局)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局办理延续经营许可。 (一)班车客运 1、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 2、《客规》要求的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3、线路走向图; 4、市际客运班线征询函原件及回复函的复印件,省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5、省际客运班线省局发征询函,回函同意的,省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6、交回原线路标志牌及许可证明等相关营运手续; 7、按车辆新增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二)旅游客运 1、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 2、交回原线路标志牌及许可证明等相关营运手续; 3、省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4、按车辆新增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五、逾期未投入运营 由经营者向车籍地省辖市运管处(局)提出申请,经省辖市运管处(局)审核同意,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局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1、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 2、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3、省际客运班线省局发征询函,回函同意的; 4、客运线路许可后逾期未投入车辆运营的按车辆新增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5、投入运营后停运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车辆更新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六、许可事项变更 (一)旅游客运 非定线旅游客运变更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按重新许可程序办理,交回原许可决定书、线路标志牌及许可证明等相关营运手续。 (二)班车客运 经营者需变更客运经营许可事项时,应向车籍地省辖市运管处(局)提出申请,经省辖市运管处(局)审核同意,并在“河南省运政信息网”中公示5日无异议后,持以下材料到省局客运处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1、变更经营主体、起讫地、省际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及车辆数 (1)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由车籍地省辖市运管处(局)审核签注意见并签章; (2)《客规》要求的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材料; (3)线路走向图; (4)市际客运班线征询函原件及回复函的复印件,省局出具许可决定书; (5)省际客运班线征询函及回复函的复印件,回函同意的,省局出具许可决定书; (6)交回原许可决定书、线路标志牌及许可证明等相关营运手续; (7)现运行车辆许可证明复印件。 (8)按车辆新增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市际客运班线增加日发班次及车辆数按照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程序办理。 2、变更途经地、起讫站点 (1)许可变更 1.1《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5); 1.2原客运班线审批表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1.3现运行车辆许可证明复印件; 1.4变更途经地应提交原线路走向图和拟变更线路走向图; 1.5变更起讫站点应提交拟变更汽车站的进站意向书; 1.6省际客运班线征询函及回复函的复印件; (2)办理营运手续 2.1《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5); 2.2行车证复印件; 2.3原许可证明; 2.4变更途经地应提交原线路走向图和拟变更线路走向图; 2.5通过运政网打印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2.6省局在许可证明上加盖印章。 3、变更停靠站点 (1)许可变更 1.1《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5); 1. 2原客运班线审批表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1.3现运行车辆许可证明复印件; 1.4拟停靠汽车站的进站意向书; 1.5省际客运班线,经省局发函征询途经上下旅客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2)办理营运手续 2.1《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附表5); 2.2行车证复印件; 2.3原许可证明; 2.4通过运政网打印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2.5省局在许可证明上加盖印章。
附表1:道路客运新增车辆申请表
附表2:道路客运业务更新办证表
附表4:客运业务调线办证表
附表5:客运业务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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