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公路“三乱”行为的治理力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豫纠组〔2003〕5号)、《河南省交通系统五条禁令》(豫交党〔2003〕13号),《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河南省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行为规范》(豫交〔2006〕15号,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有关行为规范和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交通部门所属的纪检监察、法制、组织人事等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不规范行政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行为规范》规定使用规范用语的;
(二)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行为规范》规定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的;
(三)在执行公务时,不按《行为规范》规定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
(四)在执行公务时,不主动亮明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再进行检查或调查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或填写内容不规范的;
(六)采取强行追车、扒车等危险方法执法的;
(七)具有其他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公路“三乱”行为: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站点的位置或增设分站点,违规上路查车的;
(二)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检查,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双向拦截车辆,排队待查(3辆车以上)的;
(三)在公路行政执法中,没有法定依据罚款,超标准罚款,重复罚款的;
(四)擅自提高过路(桥)费标准的;
(五)罚款、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六)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任务,违规替其他部门代查、代收、代罚的;
(七)向过往车辆推销产品,强行拦车洗车的;
(八)自定标准收取高额拖车费和保管费,没有拖车收拖车费的;
(九)扣车后有意长时间不办理处罚手续以收取保管费的;
(十)在公路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
(十一)在公路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的;
(十二)在公路行政执法中,无执法证件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或执法人员不按《行为规范》规定单独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三)对符合绿色通道规定的运输车辆以超限超载为由进行卸载、罚款的;
(十四)对执法对象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号牌,或违反规定扣留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十五)交通规费征稽人员无省交通厅批准计划或不按批准计划上路查车,以罚代征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规上路查车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上路查车的;超限运输车辆检查人员违反规定在检查站外查车罚款,以罚代卸或只罚不卸的;
(十六)其他违反公路“三乱”规定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发生不规范执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待岗培训、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构成违纪的,除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视情况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给予责任人辞退或开除,给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发生的不规范执法和公路“三乱”行为,拒不承认错误,弄虚作假、包庇袒护或干扰、阻止查处案件,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加重处理。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厅法规政研处负责解释,全省各级交通部门法制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