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交通厅网站“公众交流”栏目自2007年3月开通以来,开辟了“了解民情、倾听民意、集中民智”的新渠道,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各有关交通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网站“公众交流”栏目信件回复制度(试行)>的通知》(鄂交信息办〔2007〕14)号要求,积极配合,已及时处理回复公众来信1656封,发挥了政府网站的桥梁沟通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交流”栏目的管理,省厅在原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交通厅网站“公众交流”栏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厅网站“公众交流”栏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好湖北省交通厅网站“公众交流”栏目的回复工作,依据《湖北省信访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理范围:社会公众对湖北交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有关交通工作的重要情况;社会公众反映的湖北交通工作部门在管理、执法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交通工作有关的事项;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对有关交通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等方面问题的咨询。
第三条 依法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和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宜;需要向来信人求证而又无法与来信人取得联系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内容涉密暂不能公开的事宜,不予受理。
第四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集中受理、分送办理,限时回复、规范公示、统一考评、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运行。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众交流栏目回复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服务质量,厅通信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专人负责该栏目的管理、值班和技术支持、培训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保质保量保时地做好各自的回复工作。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及时查看“公众交流”栏目信件内容,对信件进行过滤处理,剔除无用信件,按照“公众交流”栏目受理的范围、信件反映的内容、性质将信件进行归类处理;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交通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对于不属于交通工作范围内的信件,尽力为咨询者提供指导;对于自己能回复的信件直接回复,对于自己无法回复的信件分发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提供回复意见;对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信件的回复工作进行督导;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回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向公众进行回复。
第六条 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主要负责转办信件的回复意见。在接到信件后,要抓紧时间提出回复意见。对于重要事项要报分管厅领导;对于提供有真实联系方式的信件要直接将处理意见告知来信者;厅机关处室在信件回复过程中若需厅直有关单位协办,可将信件转发给相关厅直单位处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信件,应在接到信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值班员反映,由值班人员将信件收回再作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在接到信件后,对投诉举报类的信件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值班员。具体办理时限为:“厅长信箱”类信件10个工作日,“投诉举报”类信件30个工作日,“留言咨询”类信件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应明确人员负责信件的回复工作,并将名单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相关单位每个工作日都必须上网,及时发现通过网络反映的问题并妥善处置。对于重要问题,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汇报,迅速处理。
第九条 参与“公众交流”栏目回复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十条 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公众交流”栏目的回复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厅相关领导,定期公布统计结果并对回复不及时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统计结果将作为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也应在本级本单位管理的网络载体醒目位置设置网上公开信箱,为公众提供政策、政务咨询,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公众投诉举报、申诉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由湖北省交通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