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湖北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交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交通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湖北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交通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交通信息是指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湖北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编制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对本单位各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八)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处理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十)其他与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厅直业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推进和监督,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发布政府交通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主要职责、领导分工、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厅人劳处负责);
(二)政策法规,包括公路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交通管理、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交通建设管理、交通行政执法(厅法规处负责),公开内容为:政策法规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文件内容;
(三)规范性文件,包括公路、水路设施建设及维护,水陆运输管理,站场、港口管理,公路、水路收费,标准规范(各职能部门负责);
(四)规划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厅计划处负责)、建设项目(厅计划处、基建处、重点办、省公路局、运管局、港航局、高管局负责)、统计资料(厅计划处负责) ;
(五)业务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厅计划处、基建处、省公路局、运管局、港航局、高管局、质监局负责)、行政复议诉讼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厅法规处负责)、审批表格下载(各业务处室负责)、专业机构文件(省公路局、运管局、港航局、高管局负责),审批事项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方式、联系方式(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理时间长短)、办理情况、收费情况(是否收费)、注意事项、表格下载等;
(六)政务信息(厅办公室负责);
(七)招考、录用公务员,人事任免(厅人劳处负责);
(八)廉政建设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制度(厅监察室负责);
(九)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规章制度、评审公示公告(厅机关党办负责);
(十)举报投诉(厅监察室负责)。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本规则第九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信息。
第十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则》、《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初审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交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根据准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和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刊物;
(二)政府网站和交通部门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交通行政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以及场站、船闸、码头、服务区等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六)交通行业投诉、举报和服务电话;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交通厅设立专门的服务电话,受理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咨询等业务。
第十四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交通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交通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交通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交通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主动上网公开的信息按照《湖北省交通厅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交通政府网站上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目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由政务中心负责受理、分发,涉及相关业务的由各处室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九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不公开信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认定中,应充分听取第三方、申请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正当使用政府交通信息的,应及时警告制止。
第二十二条 向境外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交通信息的,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和《省交通厅保密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交通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
(六)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举报的监察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在政府交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由法制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通知其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交通信息内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公开政府交通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交通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交通信息的;
(六)对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交通信息未及时予以澄清;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造成以上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依照法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湖北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