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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船舶检验
   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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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主体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许可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1章“一般规定”第3节“检验依据”、第2章“检验和证书”第1节“检验类型”、第2节“检验范围”、第4节“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和第5节“证书”2.5.1“证书的签发及签署”所规定的要求,以及《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对应章节规定的要求。
* 提交材料目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章至第10章的要求,以及《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对应章节规定的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各类检验所需的图纸、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
* 许可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1章第5节“船舶检验”所规定的要求,以及《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对应章节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五章“检验管理”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行。”而制定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和《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具体执行船舶法定检验
* 办理数量 无限制
* 办理期限 具备发证条件后15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 船舶检验费用
*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文)。
* 办理部门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船检科
* 办理地点 南京市石鼓路69号
* 办理电话 025-8446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