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交通厅 |
| * 许可依据 |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
| * 许可主体 |
许可主体为各级法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省道及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主体为: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南京市辖区内少数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暂仍维持现状 (2)国、省道路政许可一般由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以下五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①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辖市确需行驶公路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 ②国、省道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 ③一次砍伐国、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数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 ④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⑤国、省道改线的。 县乡道的路政许可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 * 许可条件 |
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 * 提交材料目录 |
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6、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
| * 许可程序 |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
| * 办理期限 |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
| * 示范文本 |
申请表(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