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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载车辆确需行驶公路或者公路桥梁
   2006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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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交通厅
* 许可依据 《公路法》第五十条
* 许可主体 超限载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所经线路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机关应当征求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或者起运地是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由外省进入本省的车辆,以进入本省入口处所在地为起运地。
* 许可条件 1、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2、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3、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
4、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
5、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提交材料目录 1、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货物名称、重量、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3、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5、行驶证复印件;
6、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提供防护措施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 许可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 办理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 示范文本 申请表(超限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