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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集中整治道路客运超员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厅   200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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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集中整治道路客运超员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省集中整治道路客运超员违规经营专项行动方案

  为维护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道路客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针对当前我省道路客运存在的违规超员经营现象,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8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道路客运超员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安、交通、安监等职能部门的作用,采取超常规措施,集中整治道路客运超员违规经营行为,实现全省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6月24日—6月30日):准备部署阶段。各地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深入调查摸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7月1日—8月20日):整治实施阶段。客运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整治内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公安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放到路面,严格路面监控管理,对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交通、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市场其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的客运安全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8月21日—8月31日):检查总结阶段。各地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经验,完善客运安全监管制度。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要组织专门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深入查找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全面掌握车辆安全运行状态。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劳动合同,对与驾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提出有关安全要求、责任和处理条款,并认真进行上岗前培训,把好驾驶员招聘关和日常教育关。要重点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充分利用GPS等先进手段,严防车辆超员、超速、带病运行,严防违章行车和疲劳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经常实地了解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处理驾驶员违法行为。各客运经营户要对客运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具体包括:年龄、驾龄、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驾驶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在本地区办理的相关证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排查出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和年记分已达12分的驾驶员,一律下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对已被公安交警部门暂扣和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要逐一登记,上报所在地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
  (二)强化超员违法行为的源头监管。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即: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对进站作业的车辆座位进行逐一排查,严防车辆实际情况与证件不符而造成车站超额售票。要认真做好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把好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对车辆临时增加的移动座位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出站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车站指定的专人审核签字,坚决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辆、证件不符的车辆出站运行。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客运车辆途中上客的管理,坚决杜绝途中超员现象。各汽车客运站要完善技术设施条件,落实符合条件的例检人员,加强对司乘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司乘人员接受检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地交通、安监、公安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强化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安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严查客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比照春运交通管理工作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投入到路面;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管理客运车辆,强化路面管控。要根据客车通行辖区道路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流动巡逻与固定执勤、区域联勤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巡逻检查的力度,坚决查处客运车辆超员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实行“逢车必查”,“逐车登记”制度;要在国、省道及高速公路的省际口、沿线收费站和服务区,设置临时检查点,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对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即:一律卸客转运、扣留车辆、按上限罚款、拘留)措施严肃处理;对同一客运单位的车辆有2次以上超员违法行为的,要对客运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客运驾驶员教育管理。6月底前,各地交通运管部门、安监、公安交警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所有客车驾驶员进行集中教育,结合交通事故情况以及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驾驶员对违法行车危害性的认识,提高驾驶员遵章守法意识,教育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开超员车、不开超速车、不开问题车、不开疲劳车”。对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经常违法肇事的驾驶员要重点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清理。
  (六)广泛深入开展整治宣传。各地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播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在当地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客运安全宣传活动。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发布通告等形式,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和成效,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典型事故进行曝光,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车、不乘带“病”车,不乘超速车。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受理、核实、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举报人员反馈,同时对有功的举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力度,长抓不懈,保持道路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交通部门要研究建立全省道路客运储备运力机制,继续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将专项整治与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化工作结合起来,疏堵并举,对群众确有出行需求,但现有班线和运力不足的,要及时组织开班、增加运力,切实解决群众的安全出行问题。道路运输协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的驾驶员予以通报,要求各会员企业不予录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消除管理松懈、相互推诿等现象。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争取在短时间内取缔道路客运超员经营,消除道路客运安全隐患,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采取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等方式密切配合、联合执法。要成立统一的稽查队伍,统筹安排,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处理,文明执法,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坚持源头管理和路检路查相结合,严厉打击道路客运超员经营违法行为。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住重点、难点问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集中重点整治。
  (四)严肃执法纪律。各地公安、交通和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不徇情枉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监督,认真调查取证,正确认定违法性质和实施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法律权利,坚决防止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机制。要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重大问题和案件,制定具体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请分别于6、7、8月底前,上报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