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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系统廉政建设“八条禁令”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厅 赣交党字[2008]60号  200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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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纪检组),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办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我省交通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经厅党委研究决定,将我省交通系统廉政建设“六条禁令”修订为“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八条禁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八条禁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好“八条禁令”的学习教育。要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以及窗口岗位张贴“八条禁令”,并印制卡片发到全体干部职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坚决执行“八条禁令”。全省交通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八条禁令”为准则,对照检查,规范行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八条禁令”,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对“八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八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江西省交通厅委员会
                        2008年8月19日

 

江西省交通系统廉政建设“八条禁令”


  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违规插手工程(设计)分包和设备材料采购;
  二、严禁在工程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和索赔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司机参与自己管辖范围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营活动;
  四、严禁运政人员从事或参与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五、严禁执法人员乱罚款、乱收费、吃拿卡要;
  六、严禁违反规定兼职取酬;
  七、严禁私设“小金库”、养“黑车”;
  八、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或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违反上述“八条”禁令之一的,就地免职或调离岗位,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对违反上述禁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由厅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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