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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即办)
   200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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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批准(即办)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期  限: 即办。但情况复杂的除外(15天)
  数  量: 无数量限制 
  收  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办理程序: 申请人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协商,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许可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许可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标志牌
  2.设计和施工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不危及公路安全(情况复杂、特殊的,须通过专家论证)
  3.与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相协调
  4.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
  5.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6.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经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交通报社)同意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路政许可申请表
  3.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设计图、非公路标志的图样和详细的设置方案
  5.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勘验材料
  6.与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管理和补偿协议
  7.同意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的承诺书
  8.属于公路广告设施的,须提供公路广告经营管理权人(吉林交通报社)同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