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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再上“保险”
吉林交通报   2008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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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意见》,就各级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二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是项目法人内设的独立机构,同时也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至少配备3人以上,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实习记者 丁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