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辽宁省交通厅 受理部门: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受理岗位: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路政处 联系电话:024-82364618 申请人:大件运输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提交材料: (一)、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需要填写《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①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②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③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④车辆行驶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超限运输属尺寸超限或者车货总重在4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5天申报; 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个月申报; 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申报。20个工作日批准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颁发《辽宁省(区、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