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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需行驶跨市公路的超限运输车辆的许可
   2006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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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辽宁省交通厅
  受理部门: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
  受理岗位: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路政处
  联系电话:024-82364618
  申请人:大件运输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提交材料:
  (一)、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需要填写《路政管理超限运输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①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②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③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④车辆行驶证。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超限运输属尺寸超限或者车货总重在4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5天申报;
  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须提前1个月申报;
  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的,须提前3个月申报。20个工作日批准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颁发《辽宁省(区、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