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厅《关于辽宁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考核单位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企业进行了试评价。试评价过程中,各考核单位针对《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中部分考核指标等提出了修改意见。6月1 9日,刘明柱副厅长主持召开了厅长办公会议,对修改意见等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对《细则》的修改意见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细则》的修改意见
1、考核评分标准中投标行为部分:第2条“不按规定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改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2、投标与履约行为奖励分部分第2条“本年度内‘优质优价’平均等被评为1-3等的”改为“本年度内‘优质优价’平均等被评为卜4等的"。
3、守法情况考核标准中,廉政建设中第2条和社会信誉中第5条的扣分值将5分和3分分别改为3分和2分。
4、《细则》中第二十二条增加“(三)可增加投标中标机会,适当优惠履约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有关工作要求
1、请省高速局会同省质安局依据《细则》的考核评分标准,对机电、绿化、房建设施工程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以便对其进行信用考核评价。
2、对于高速公路机电、绿化及房建设施工程,请质安局依照《细则》的有关要求,对各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纳入监督及考核范围。
3、对于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到厅基本建设处登记备案,省厅将初定其信用等级。《细则》中第十九条规定的“受到国家通报表彰”,一般是指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履约、质量安全及守法等方面表彰文件。对今年已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省公路局、高速局、高建局应要求各施工企业补填《辽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资信登记表》(见附件)。今后,无省厅信用备案首次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指省管项目),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招投标活动。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修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附:辽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资信登记表
辽宁省交通厅(章)
二00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