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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
 宁价费发[2003]202号 宁夏交通厅财务处 200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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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宁交函[2003]224号)收悉。目前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征收,公路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营运收入不断提高,经测算决定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帐目清楚,能够计算营业额的专业、行业运输企业,仍按营业额的0.8%征收运输管理费。

  二、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运输管理费按以下定额标准征收:
  1、客运汽车(8座以上,含8座)由现行的3元/座月调整为4元/座月。
  2、客运出租车(7座以下,含7座)由现行的5元/座月调整为6元/座月。
  3、货运汽车由现行的12元/吨月调整为15元/吨月。
  4、农用车辆由现行的8.4元/吨月调整为10元/吨月。
  5、客运汽车、客运出租车司乘人员座位不征收运输管理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5目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