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 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汽车旅客运输(含出租车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 汽车维修(含摩托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企业
条 件:
交通部交运发[1993]1178号文件中第五条、第六条:
一、凡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必须已经具有法人资格和从事道路运输业三年以上的经营经验,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一)经营客运货运输的,还必须已经拥有营运车辆二十辆以上,并有固定站场设施;
(二)经营汽车维护的,还必须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拥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技工;
(三)经营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还必须具备与经营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等条件。
二、外方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国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人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三)有所在国或地区的资信证明(包括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对该项目投资金额,同时与中方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投资总额。
审批依据:
一、交通部交运发[1993]1178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二、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公货字[1995]0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业引进外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