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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200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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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    象:汽车客运站

  条    件:
  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至第十二条;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

  审批依据:
  一、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第二十五条由省级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细则和费率。
  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厅晋交运字[1994]第135号规定,各客运停车站场具体费收标准,由交通厅根据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在7%——10%范围内逐个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