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对 象:申报从事中外合资(合作)汽车维修的企业
条 件:
一、国家标准GB/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一)设备条件;(二)设施条件;(三)人员条件;(四)质量管理条件;(五)安全生产条件;(六)环境保护条件;(七)流动资金条件;(八)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审批依据:
一、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86)交公字956号《关于颁发〈汽车维修待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五条。
二、《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条;第二章第八条。
三、《交通部运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二条,第五章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