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 地方性发展战略、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 组织编制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生产、交通规费征收、交通科技教育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三、 主管全省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规费征稽和路政运政的管理工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和进行监督。主管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征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技术检验及港航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 主管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定市场规划,建立市场服务体系,发布市场信息,监督市场经营行为。 五、 主管全省交通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汽车场站规划管理、交通企业的资质审定、汽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运输车辆技术、车辆维护检测工作。 六、 主管公路路政、运政、水运航政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拟定公路、水路投资、价格、劳动工资及其它有关交通行业的经济政策;负责动员和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和公路紧急抢修工作;指导协调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工作;协助建设部门搞好城市出租车的管理工作。 七、 组织公路、水路交通技术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交通科研攻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 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负责对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组织全省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九、 主管全省交通系统教育、职工培训工作;指导交通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厅属县处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管理交通系统公安保卫工作。 十、 负责交通行业涉外工作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省际、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十一、主管全省地方各级交通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管理、指导全省交通战备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