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山东省交通厅
受理部门
交通厅港航局
受理对象
企业
项目分类
设立变更
受理范围
申请人应为在大陆登记注册的具有外贸运输资格的船公司;在香港、澳门登记注册,且为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或大陆、台湾居民资本的船公司以及在台湾登记注册的船公司。其中大陆船公司为直接申请人,香港、澳门或台湾船公司应委托其在大陆的具有外贸运输船舶代理权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上述船公司应使用《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从事两岸不定期运输业务,除非特别需要,不允许使用外国公司的船舶。
办理时限
省港航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受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港航管理部门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市港航管理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省港航管理部门。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所收到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转报交通部审批。
提交材料
1、申请书;2、申请船公司使用的海运提单样本;3、申请船公司的资信证明;4、营业执照复印件;5、船舶资料(包括船级、船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等),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经营两岸不定期运输的,还应提供期租合同或相应文件的复印件。
联系电话
0531-8569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