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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山东省交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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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交通厅港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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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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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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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1、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4、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3)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5、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6、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1)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2)经营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8、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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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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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港航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抄报材料之日起10天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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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程序 |
申请人向市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批提出意见后,报省港航管理部门。省港航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核后提出意见,转报交通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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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经营客运航线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企业筹建提交第1-3、6、7、9项材料,开业提交第1、5-9项材料和筹建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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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31-85693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