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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山东省交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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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交通厅港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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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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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设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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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公布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交通部令2001年第三产业号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 3、申报材料齐备、申报程序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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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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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书面答案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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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程序 |
1、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市港航管理部门; 2、受理申请的市港航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盖章后,报省港航管理部门。除国内建造货运船舶,由省港航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外,其他转报交通部办理登记; 3、初次受理登记的部门,应核对有关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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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5、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6、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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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31-85693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