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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本市开展2008年度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危险品货运车辆另外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领有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的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 二、审验内容 1.营运车辆是否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集装箱和冷藏保鲜运输车辆是今年车辆审验的重点。 2.营运车辆的“车辆技术档案”是否按规定建立和管理。 3.运输车辆的违章记录情况。 4.结合货运车辆审验工作,掌握营运车辆驾驶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的情况。 三、审验地点和审验时间 1.审验地点:沪南汽车综合检测站内,中山南二路557号(近船厂路)。附近公交车有41路、45路、49路、50路、104路、144路(东安路站),地铁4号线(大木桥站)。 咨询电话:64172890、64172879、64046690-319 审验期间,原日常到市运管处办理普通货运事项的请到审验地点办理。 2.审验时间 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止(国定假期和双休日除外)。 接待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 3.具体安排 (1)6月1日至6月20日为搬场、大件、货运出租车辆的审验。 (2)6月21日至6月30日为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审验。 (3)7月1日至7月31日为专业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和危险品运输单位的普通货运车辆的审验。 (4)8月1日至9月30日为非专业运输车辆和个体货运车辆审验。 (5)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冷藏保鲜运输车辆的审验。 (6)为方便规范企业车辆审验,凡拥有50辆车以上各方面管理规范的企业,我处提供上门审验服务。凡需上门审验的单位或50辆车以下的有特殊情况需要上门审验的单位,请在6月底前与货运部货运科范左和傅尔华联系。联系电话:64172890、64172879。 四、审验时须携带的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包括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原件,有货运代理的请同时带好《备案证》原件。 3.全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代理证)原件。 4.大于或等于营运车辆数的新版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在从业资格证中的服务单位应先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再复印。货运企业提供的从业人员应与本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真实有效,承诺书和《从业人员清单》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凡持有外省市运管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须到本市所在区的公安交警相关部门办妥“备案证”,复印后一起提交。 5.全部车辆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的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和二级维护合格证明。 6.填写内容齐全的已经过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的全部车辆的“车辆技术档案”(附车辆照片) 7.专业运输单位请带2007年7月至来审验时每月的运管费缴纳收据和税收审报表(复印件)。 非专业运输单位请带2008年度运管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8.《2008年度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情况表》。 9.集装箱运输单位和拥有车辆类型为“挂车、牵引车、牵引车头”的单位要填写《车辆清册》,并附车辆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车辆附行驶证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要提交一式三份的《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审验表》,并需要另附一套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审验要求 1.企业的工商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名称应一致。 2.所聘用的驾驶员应有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须加盖聘用单位公章且有效。 3.新开业已超过半年的货运企业,到目前尚无一辆货运车辆的,应先购车再审验;无营运车辆的,不予审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运输单位要填写一式三份的《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审验表》,市交通局审核盖章后才能审验通过。 5.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 (1)货运车辆应当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并在每年度的上半年完成,等级评定前应当到运管处开具车辆等级评定送检单,凭送检单到综合检测站进行等级评定;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二次以上车辆二级维护,二级维护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集装箱运输行业是今年车辆审验重点行业,凡不按时做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的车辆,除移送处罚外,视情况轻重运管部门要开具整改通知书,待验收通过后才给予车辆审验通过。 (3)冷藏保鲜运输车辆按市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技术规范》,经审验后重新换发《道路运输证》(具体办法另发)。 六、审验注意事项 1.如有下列情况请自行纠正后再参加审验: (1)企业的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名称不一致。如有哪一张不相符,请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更正。 (2)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到2008年6月30日的,先到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换证。 (3)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未按时足额缴纳运管费的,先到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补缴。 (4)营运车辆如存在违章未处理完毕的,先到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处理。 (5)企业各类行业统计报表有未交、漏交的(指集装箱、搬场、大件、货运出租),先补交齐全。 2.在审验期间,各经营单位凡需办理新增车辆、车辆报废更新、车辆过户或转籍等手续的,都应通过2008年度审验;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 3.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 4.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地址:溧阳路249号。 5.本审验通知和所有审验需要填写的表格都可以在“上海城市交通”网站下载,网址是:http//www.jt.sh.cn 。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