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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
根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2008年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 二、审验地点和时间 1.审验地点: 运管处货运部 中山南路1155号403室 各区县运管署(所)办公地点 2.审验时间 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止。(国定假期和双休日除外) 3.接待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三、审验内容 1.运输企业车辆的经营资质。 2.运输车辆按规定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的情况。 3.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检测情况。 4.剧毒品、爆炸品经营范围的运输车辆和槽罐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检测情况。 5.运输车辆按规定建立和管理“车辆技术档案”的情况。 6.运输车辆按规定装有有效的GPS卫星定位系统的情况。 7.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情况。 结合车辆年检对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进行确认和登记。 四、年度审验须携带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包括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原件。 3.运输车辆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的等级评定和最近二次的二级维护竣工合格证(原件)。 4.填写完整的已经过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的“车辆技术档案”(附车辆照片)。 5.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6.剧毒品、爆炸品经营范围的运输车辆和槽罐运输车辆的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运输车辆顶灯换装证明。 8.新版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中的服务单位应加盖企业公章)。 9.剧毒品经营范围运输企业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10.经营性运输单位请带2007年度11月至2008年6月的税收审报表和运管费缴纳收据(复印件)。 11.2008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信息登记资料。 五、审验要求 1.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等内容必须一致。 2.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评定等级应为一级车,要求上半年完成。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以上的车辆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的间隔时间为六个月,必须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 3.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应与运输车辆相适应,并按规定配置危险货运经理人。 4.运输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凡未投保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5.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08年运输车辆应调换新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 6.剧毒品、爆炸品经营范围的运输车辆和槽罐运输车辆需进行车辆安全防护设施检测合格后再参加年度审验。 7.本次年度审验剧毒品运输企业需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再予参加年度审验。 8.2008年上半年没有缴纳运管费或漏缴的,应先到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或市运管处财务总务科补缴。 9.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存在违章未处理的,请先到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处理(地址:溧阳路249号)。 10.企业各类统计报表应交而未上交的,应先补交齐。 11.在年审期间,各运输单位需要办理新增经营范围和车辆新增、报废、更新、转籍等业务的须先通过2008年度审验后再行办理,特殊情况按流程报批后另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1.为方便运输企业,对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统一在运管处货运部(中山南路1155号403室)进行危险货运车辆和普通货运车辆审验。 2.企业车辆在50辆以上的单位,市运管处货运部提供上门审验服务,请需要上门服务的单位,提前一周与货运部马雷彪、吴宝凤同志联系(联系电话:63156274、63156275)。 3.委托区县运管部门发证的企业按上述内容要求及提供的材料,到所委托的区(县)运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区县运管部门将年审材料全部复印后送运管处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各区(县)运管部门方可在其车辆道路运输证上加盖年审章。 4.本审验通知和所有附件、表格均可在“上海城市交通”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jt.sh.cn。 附件:1.2008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信息登记及提供材料要求 2.2008年度危险货运车辆标志牌换发要求 3.2008年度危险货运企业安全评估要求 4.2008年度危险货运车辆防护设施检测要求。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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