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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管理局 沪交办〔2008〕253号  2008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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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各区、县委,相关局(公司)团组织:
  根据《上海市“共青团号”活动管理条例(修订稿)》要求,为推动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化,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2008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评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中获得区、局级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称号满1年以上的青年集体,属于本次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的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所占比例不低于该集体总人数的60%;党团员和入党、入团积极分子人数占相当比例并发挥重要作用;号长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是该集体党政负责人之一;一般按照行政建制设立或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符合《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创建活动实施细则》的行业标准要求(详见沪交办〔2006〕441号文件)。
  (三)组织健全,活动正常,紧密围绕城市交通行业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并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创建计划和创建措施,取得明显的创建成效。
  (四)在职业道德、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创新创效、信用建设、工作实绩、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能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弘扬诚信精神,培育和谐文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三、申报名额
  (一)被命名为2007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的集体,可直接申报。被认定为2007年度免检集体的,不需要参加申报。
  (二)除上述集体外,各单位团委按照不超过本单位现有区、局级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集体数量10%的比例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要求申报的各区、县、局(公司)团组织须编制《2008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汇总表》(附件一)。
  (二)创建集体需统一填写《2008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表》(附件二),其中“创建计划”另行附页。
  (三)各区、县、局(公司)团组织应在10月22日前,将《汇总表》和《申报表》报送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创建活动办公室。办公室地址:大沽路100号608室;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23115186;联系人:樊鸿嘉。
  五、评审方法
  (一)创建活动评审工作采用抽查走访和专题评审相结合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免检”制度。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集体,各区、县、局(公司)团组织可按现有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总数的20%推荐免检: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命名为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且未有被创建活动评审委员会责令整改的情况发生。
  2、创建集体的号长在2年内(2006年9月至今)未发生人员变更,并按要求完成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
  3、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创建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在城市交通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
  (三)市交通局、团市委及相关主管单位将联合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集体进行抽查走访。其中,推荐“免检”集体必须接受走访,经确认合格后可在两年内享受“免检”。
  (四)评审委员会将于2009年初组织召开专题评审会,集中评审确定2008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汇总表》;
              2.《2008年度城市交通行业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申报表》。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文档附件:申报表及申报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