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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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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天津市地方海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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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3号 |
办公电话 |
022-2813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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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船员、船员所在单位或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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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件 |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2、填妥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3、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5、《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6、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申请换证);7、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成绩单、遗失或毁损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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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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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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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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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服务相对人填表申报并接受形式审查 :⑴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请服务相对人等待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服务相对人查看审批结果并签收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有权提出行政诉讼。⑵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服务相对人并签发补证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材料补充后受理其申请,服务相对人等待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服务相对人查看审批结果并签收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有权提出行政诉讼。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签不予受理通知书,服务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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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窗口受理—相关人员审查—领导签发—窗口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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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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